一.公称尺寸和实际尺寸
1.公称尺寸:是标准中规定的尺寸,是用户和生产企业希望得到的理想尺寸,同时也是双方合同中注明的订货尺寸。
2.实际尺寸:是生产过程中所得到的尺寸,该尺寸往往大于或小于公称尺寸。这种大于或小于公称尺寸的现象称为偏差。
二.偏差和公差
1.偏差:在生产过程中,由于实际尺寸难于达到公称尺寸要求,即往往大于或小于公称尺寸,所以标准中规定了实际尺寸与公称尺寸之间允许有差值。差值为正的,叫正偏差,差值为负,叫负偏差。
2.公差:标准中规定的正、负偏差值绝对值之和叫做公差,也称作"公差带"。
偏差是有方向性的,以"正"或"负"表示;公差是没有方向性的,因而,把偏差值称为"正公差"或"负公差"的叫法是错误的。
三.交货长度
交货长度又称用户要求长度或合同长度。标准中对交货长度有以下几种规定:
1.通常长度(又称非定尺长度):凡长度在标准规定的长度范围内而且无固定长度要求的,均称为通常长度。例如结构管标准规定:热轧(挤压、扩)钢管3m~12m;冷拔(轧)钢管2m~10.5m。
2.定尺长度:定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,是合同中要求的固定长度尺寸。但是实际操作中都做出绝对定尺长度是不大可能的,因此标准中对定尺长度规定了允许的正偏差值。
生产定尺长度钢管比通常长度钢管的成材率下降幅度较大,生产企业提出加价要求是合理的。加价幅度各企业不尽相同,一般为基价基础上加10%左右。
3.倍尺长度:倍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,合同中应注明单倍尺长度及构成总长度的倍数(例如3m×3,即3m的3倍数,总长为9m)。实际操作中,应在总长度的基础上加上允许正偏差20mm,再加上每个单倍尺长度应留切口余量。以结构管为例,规定留切口余量: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为5~10mm;外径大于159mm为10~15mm。
若标准中无倍尺长度偏差及切割余量规定时,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。倍长尺度同定尺长度一样,会给生产企业带来成材率大幅度降低,因此生产企业提出加价是合理的,其加价幅度一般也为基价上加10%左右。
4.范围长度:范围长度在通常长度范围内,当用户要求其中某固定范围长度时,需在合同中注明。
例如:通常长度为3m~12m,而范围定尺长度为6m~8m或8m~10m。
可见,范围长度比定尺和倍尺长度要求宽松,但比通常长度加严很多,也会给生产企业带来成材率的降低。因此生产企业提出加价是合理的,其加价幅度一般会在基础价格上加4%左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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