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档介绍了直缝钢管的验收、标志。当产品标准有特殊规定时,应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。
1 验收
1.1 直缝钢管的质量检查和验收,应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。
1.2 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直缝钢管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需方有权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。
1.3 直缝钢管应成批提交验收,组批规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1.4 直缝钢管的检验项目、取样数量、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,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经需方同意,热轧无缝直缝钢管可按轧制根数组批取样。
1.5 直缝钢管试验结果,某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时,应将不合格者挑出,并从同一批直缝钢管中,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,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。
复验结果(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)不合格,则该批直缝钢管不得交货。
下列检验项目,初验不合格时,不允许进行复验:
a. 低倍组织中有白点;
b. 显微组织。
1.6 复验结果不合格(包括初验结果显微组织不合格,不允许复验的项目)的直缝钢管,供方可逐根提交验收;或重新进行热处理(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二次),以新的一批提出验收。
1.7 如产品标准未作特殊规定,直缝钢管的化学成分按熔炼成分进行验收。
2 标志
2.1 外径不小于36mm的直缝钢管及截面周长不小于150mm的异型直缝钢管,应在每根直缝钢管一端的端部有喷印、盖印、滚印、钢印或粘贴印记。印记应清晰明显,不易脱落。印记应包括钢的牌号、产品规格、产标准号和供方印记或注册商标。合金钢直缝钢管应在钢的牌号后印有炉号、批号。地质、石油用直缝钢管的管接头,应有牌号或钢级的标志。左螺纹的车螺纹直缝钢管,应在标准号后印有“左”字。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直缝钢管和镀锌焊接直缝钢管、电线套管、一般用途的电焊直缝钢管、异型断面焊接直缝钢管、复杂断面的异型无缝直缝钢管,可不在每根直缝钢管上打印记。
2.2 外径小于36mm的直缝钢管和截面周长小于150mm的异型直缝钢管,可不打印记。
2.3 成捆包装的每捆直缝钢管上,应挂有不少于2个标牌(每根直缝钢管上有印记的可挂1个标牌)。标牌上应注明:供方印记或注册商标、钢的牌号(产品标准未规定按炉号交货者除外)、批号、合同号、产品规定、产品标准号、重量或根数、制造日期和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。
2.4 容器包装的直缝钢管及管接头,在容器内应附1个标牌。在容器外端面上,也应挂上1个标牌。标牌上的内容应符合3.3的规定。
2.5 对
直缝钢管标志如有增减要求的,在产品标准中加以规定,或经供需双方协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