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缝钢管碳素结构钢(Carbon structural steels)
GB700-88代替GB700-79
本标准参照采用ISO630《结构钢》
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碳素结构钢的技术条件。
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结构钢和工程用热轧钢板、钢带、型钢、棒钢。该产品可供焊接、铆接、栓接构件用,一般在供应状态下使用。
本标准规定的化学成分适用于钢锭(包括连铸坯)、钢坯及其制品。
2引用标准
GB222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化学成分允许偏差
GB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
GB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
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
GB247钢板和钢带验收、包装、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
GB2101型钢验收、包装、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
GB2106金属夏比(V型缺口)冲击试验方法
GB2975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
GB4159金属低温夏比冲击试验方法
GB6397金属拉伸试验试样
3牌号表示方法、代号和符号
3.1牌号表示方法
钢的牌号由代表屈服点的字母、屈服点数值、质量等级符号、脱氧方法符号等四个部分按顺序组成。
例如:Q235-A%26bull;F
3.2符号
Q%26mdash;%26mdash;钢材屈服点%26ldquo;屈%26rdquo;字汉语拼音 位字母;
A、B、C、D%26mdash;%26mdash;分别为质量等级;
F%26mdash;%26mdash;沸腾钢%26ldquo;沸%26rdquo;字汉语拼音 位字母;
b%26mdash;%26mdash;半镇静钢%26ldquo;半%26rdquo;字汉语拼音 位字母;
Z%26mdash;%26mdash;镇静钢%26ldquo;镇%26rdquo;字汉语拼音 位字母;
TZ%26mdash;%26mdash;特殊镇静钢%26ldquo;特镇%26rdquo;两字汉语拼音 字字母。
在牌号组成表示方法中,%26ldquo;Z%26rdquo;与%26ldquo;TZ%26rdquo;符号予以省略。
4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
钢材的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。
5技术要求
5.1牌号和化学成分
5.1.1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(熔炼分析)应符合表1规定。
表1
牌号 |
等级 |
化学成分 |
脱氧方法 | ||||
C |
Mn |
Si |
S |
P | |||
不大于 | |||||||
Q195 |
%26mdash; |
0.06~0.12 |
0.25~0.50 |
0.30 |
0.050 |
0.045 |
F、b、Z |
Q215 |
A |
0.09~0.15 |
0.25~0.55 |
0.30 |
0.050 |
0.045 |
F、b、Z |
B |
0.045 |
F、b、Z | |||||
Q235 |
A |
0.14~0.22 |
0.30~0.651) |
0.30 |
0.050 |
0.045 |
F、b、Z |
B |
0.12~0.20 |
0.30~0.701) |
0.045 |
||||
C |
%26le;0.18 |
0.35~0.18 |
0.040 |
0.040 |
Z | ||
D |
%26le;0.17 |
0.035 |
0.035 |
TZ | |||
Q255 |
A |
0.18~0.28 |
0.40~0.70 |
0.30 |
0.050 |
0.045 |
F、b、Z |
B |
0.045 | ||||||
Q275 |
%26mdash; |
0.28~0.38 |
0.50~0.80 |
0.35 |
0.050 |
0.045 |
b、Z |
注:Q235A、B级沸腾钢锰含量上限为0.60%。
5.1.1.1沸腾钢硅含量不大于0.07%;半镇静钢硅含量不大于0.17%;镇静钢硅含量下限值为0.12%。
5.1.1.2D级钢应含有足够的形成细晶粒结构的元素,例如钢中酸溶铝含量不小于0.015%或全铝含量不小于0.020%。
5.1.1.3钢中残余元素铬、镍、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.30%,氧气转炉钢的氮含量应不大于0.008%。如供方能保证,均可不做分析。
经需方同意,A级钢的铜含量,可不大于0.35%。此时,供方应做铜含量的分析,并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其含量。
5.1.1.4钢中砷的残余含量应不大于0.080%。用含砷矿冶炼生铁所冶炼的钢,砷含量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。如原料中没有含砷,对钢中的砷含量可以不做分析。
5.1.1.5在保证钢材力学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情况下,各牌号A级钢的碳、硅、锰含量和各牌号其他等级钢碳、锰含量下限可以不作为交货条件,但其含量(熔炼分析)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。
5.1.1.6在供应商品钢锭(包括连铸坯)、钢坯时,供方应保证化学成分(熔炼分析)符合表1规定,但为保证轧制钢材各项性能符合本标准要求,各牌号A、B级钢的化学成分可以根据需方要求进行适当调整,另订协议。
5.1.2成品钢材、商品钢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222中表1的规定。
沸腾钢成品钢材和商品钢坯化学成分偏差不作保证。
5.2冶炼方法
钢由氧气转炉、平炉或电炉冶炼,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,并在合同中注明,冶炼方法一般由供方自行决定。
5.3交货状态
钢材一般以热轧(包括控轧)状态交货。根据需方要求,经双方协议,也可以正火处理状态交货(A级钢材除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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